113年度建字第40號
原 告 恒琚國際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王亭涵律師
陳禮文律師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見本院卷第38頁送達證書)。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40-50頁)。
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