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50號
原 告 禾興盛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3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