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178號
抗 告 人 松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松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二人
共 同
抗 告 人 莊雅婷
游雲華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7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抗告理由之抗告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
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
補正,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又
非訟事件法第46條明定,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
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狀,未依法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亦未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抗告理由之抗告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