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233號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7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26日送達抗告人,
惟抗告人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各1份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20-24頁),
揆諸前開規定,其抗告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