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241號
抗 告 人 王武盛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 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750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依票據法第123條、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得聲請票據付款地之法院裁定許可
強制執行。又本票執票人依
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因其性質係屬
非訟事件,故此項聲請之裁定,及
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
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
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範圍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另依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二、抗告意旨
略以:永勝設計室內裝修工程行向
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42萬5,000元,預計償還時間為民國114年3月29日,抗告人將至114年3月29日前之利息都加計在內請求,請求金額不實,且相對人扣除票貼保留款38萬6,400元,未扣除永勝設計室內裝修工程行給付之利息,
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
詎經提示後,尚有33萬8,600元未獲清償,
乃依票據法第12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就上開未獲清償之票款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等情,
業據其提出
系爭本票為證(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504號卷第11頁),且該紙本票就形式上觀之,復已具備票據法第120條所規定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即無違誤。抗告人
所稱事由,無論是否屬實,
核屬實體上之爭執事項,
揆諸首揭說明,與法院許可本票強制執行所應審查之事項無關,且非抗告法院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提起他訴以資解決。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本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