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291號
抗 告 人 郭佳雯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所為之113年度司票字第137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自明。
又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 項前段、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二、查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
繳納裁判費,亦
漏未於抗告狀狀尾簽章,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
繳納裁判費及具狀提出經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抗告人逾期
迄未
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
可稽,依前開規定說明,其抗告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