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296號
抗 告 人 黃秋卉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13年6月18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9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
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觀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繳納抗告費,係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7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該裁定業於同月22日送達抗告人,
詎抗告人
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單、收狀資料查詢單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依
上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