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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96號
抗  告  人  黃秋卉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3年6月18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9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繳納抗告費,係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7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該裁定業於同月22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單、收狀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依上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