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301號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4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經法院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費,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8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寄送達抗告人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憑。
惟抗告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可稽,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