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332號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5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7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
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抗告人,
惟抗告人逾期
迄未
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憑。依前開規定,其抗告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