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63號
抗 告 人 張宜婷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03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抗告聲明,即
駁回抗告。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
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
補正,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又
非訟事件法第46條明定,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狀,未依法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亦未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抗告理由之抗告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