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謝迦竹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穩質環保清潔有限公司、邱永明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所明定。且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是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原告以其任職於
被告提供勞務時,於室內密閉空間使用P.P.除膠劑,P.P.除膠劑內含化學成分具有毒害性,經
聲請人吸入後持續遺留於體內心血管、神經系統而發生職業災害,致其心血管、支氣管受有損害,
爰請求被告補償及賠償。原告經
法律扶助,雖
非經資力審查後准予扶助,
惟本件訴訟係因職業災害所引起,又依其所提之訴訟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