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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廖小淇 

代  理  人  廖蕙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黃欣睎即好了啦紅茶冰士林華榮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聲請訴訟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