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廖小淇
相 對 人 黃欣睎即好了啦紅茶冰士林華榮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訴訟救助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