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黃士庭
蔣佳衡
相 對 人 翔程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21號)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核,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獲准在案乙節,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覆議審查通知書等影本各2份為證,並有
本案卷宗內附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可佐,
堪信屬實。復查其本案訴訟,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