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奕嘉
相 對 人 尚盈實業行
兼法定代理
人 傅昕妤
相 對 人 傅文滿
台正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職業災害
損害賠償事件請求訴訟救助,業經提出診斷證明書、受傷照片、醫療費用證明等為證,經核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
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