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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吳麗潔  

代  理  人  陳怡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好人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殷如  
相  對  人  冶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34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覆議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未見有何顯無理由之情事,是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