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福泰
陽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
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法院調查
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
聲請駁回,並無
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
經查,聲請以
相對人為
被告提起訴訟,案列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80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以其目前現金周轉不靈,暫無力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可供法院能
即時調查其資力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則其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