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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法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景虎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育秀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景虎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79)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育秀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前經董事會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決議將捐助章程第2條第5款修改為「協助及推廣永續環境教育之相關活動」,原第2條第5款則改列為同條第6款,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13年1月2日臺教社(三)字第1120127908號函、相對人第7屆第11次董事會議事錄影本、原捐助章程影本、擬修訂捐助章程影本、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如前所示捐助章程第2條第5款、第6款部分,僅係目的事業之增列及條項之調整,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規定,聲請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