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字第7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7,313元,應徵
裁判費2萬8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