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債 務 人 郭德麟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
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件:
1.陳報除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280號
強制執行案件外,尚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
暨其繫屬法院、
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
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另請補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280號強制執行案件之股別。
2.說明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即110年9月至000年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說明債務人是否有
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割之情事?如有,請提出被
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所繼承遺產之目錄,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如完稅或免稅證明)。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
遺產分割,但繼承是在聲請更生前2年內(含聲請調解或更生起
迄今)開始(即被繼承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者,也請陳報
上開繼承事項,另請一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
4.提供債務人名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陳報債務人名下
不動產現執行情形為何?如有詢價通知請一併提出。並提出債務人
所稱迄今無法變價之相關事證。
5.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
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
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
擔保。
6.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9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2年8月起迄今各筆金額超過10,000元之收入/支出交易原因(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7.說明債務人自110年9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9.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0年9月迄今是否曾領取
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1.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
租賃契約影本,若
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
所有權狀代替)。
12.陳報債務人有無子女?如有,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
扶養費?給付金額為多少?並請提供子女之110年至111年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3.請債務人確認翁英惠、陽信商業銀行、蘇信長是否為其債權人?如是,請說明債權數額為多少?係有擔保或無擔保之債權?若為有擔保債權,提供之擔保物為何?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