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張丘泓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18日確定,
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卷、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卷、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卷核閱
無訛,
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