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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李紫瑄(原名劉月英,改為李月英,再改為李紫瑄)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紫瑄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25日確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5號免責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