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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俞妏(原名:林怡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江衍豪 
            邱冠禎 
            海闊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俞妏(原名:林怡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6月17日確定,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免責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