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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聯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仁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有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所提資料不完整,應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及有無受執行之情形。如聲請人與債權人間如有相關訴訟,並應請聲請人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則應提出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