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聯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仁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文。再按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所提資料不完整,應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件:
一、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補正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㈢、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㈣、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二、名下I770697號發明專利之估價報告或相當於估價告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