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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   
代  理  人  沈靖家律師
相  對  人  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雖提出相對人之113年5月21日相對人董事會決議資料、112年度營業報告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等資料,敘明聲請人債權之性質及數額,以及未具體完整記載如附件所示之必要事項,且尚有其他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尚未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
附件:               
一、聲請人應陳報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聲請人應具體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三、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又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㈡如為不動產,應表列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或稅籍編號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㈢如為動產(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等),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聲請人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冊,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相對人是否有債權人?若有,應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相關證據: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六、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七、相對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相對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
    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
    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
    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
    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提出相對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十、相對人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臺灣票據交易所票據信用資料,以便確認相對人資產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