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吳慧華  



訴訟代理人  許芳智  

            許邇瀚  
上訴人    白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琬玉  
訴訟代理人  張亞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