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吳世文
郡毅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子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27日上午11時55分
宣判,茲因視同上訴人蕭明豐未經合法
一造辯論,應依
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同年月2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