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望丘島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1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萬5,839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稽(本院卷第68頁),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卷第92、100至108頁),依
前揭規定,其上訴
乃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