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樓思道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林佳慧間
聲請迴避,對於本院士林簡易庭民國113年6月5日113年度士簡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
抗告法院應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士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31日送達抗告人,
惟抗告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憑,是抗告人之抗告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