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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黃柏翔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東鎰晟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變換
提存
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本院112年度存字第809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