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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長風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張瑞顯、高敏華間供
擔保
提存
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預納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