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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御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雄 
代  理  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43號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三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43號返還借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