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李珊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
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
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則該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為由,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
要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楊忠霖迴避。
經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
言詞辯論終結即民國113年10月1日後之同月28日提出
本件迴避之聲請,然系爭事件於113年11月1日做成終局判決而告終結,有系爭事件之言詞辯論筆錄及判決在卷
可佐。系爭事件既已終結,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 章 榮
法 官 陳 月 雯
法 官 辜 漢 忠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