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陳麗璦
代 理 人 詹麗卿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郭俊志
上列
聲請人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俊志、詹堃毅(更名前:詹豐瑞)等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102年度重訴字第520號),聲請
第三人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准
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20號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卷內之文書,但不得散布,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
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
455號裁定意旨
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
略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起訴請求撤銷郭俊志與詹堃毅(更名前為詹豐瑞)間移轉所有權登記,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520號案件受理在案(下稱
本案訴訟)。聲請人為詹堃毅之配偶,為詹堃毅之
繼承人,為了解本案訴訟詳情,以利進行陳報
遺產清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詹堃毅之
繼承人,
業據提出
戶籍謄本(除戶全部)為據,並有本院113年度
司繼字第1310號公告
可佐(見本院卷第16頁、第22頁),及本院調閱本案訴訟卷宗
查核屬實,
堪信為真實,足認聲請人與本案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案卷宗,應予准許,並依職權
諭知聲請人取得該卷內文書後,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