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55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北投四季溫泉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所以明定應於期限內為之,目的在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倘逾期為之,即
非合法。
二、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0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判決,因為不得
上訴第三審事件,而已於112年8月31日公告判決時確定,而
本件聲請人係於113年3月14日始為本件聲請,業逾法定期限,依
上揭法律意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方鴻愷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