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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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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華 
代  理  人  賴建宏律師
            施汝憬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以晨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與相對人即原告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12年度智字第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智字第4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2年度智字第4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之被告,因認有釐清證人吳秀嬌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之必要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智字第4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