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悅鳴數位廣告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3萬9,93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屬起訴後之法定
遲延利息,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23萬9,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07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一併補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