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葉克濟
被 告 正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硯開發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
被 告 許聖僡
共 同
周家瀅律師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更正
起訴狀上
被告「正硯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為「正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並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800元;又原告起訴狀上被告「正硯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應為「正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應一併具狀
予以更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
上開更正狀,應按
被告人數附
繕本到院,俾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