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李宛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太牛營造有限公司、威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3,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