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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瑾瑜  
被      告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計天雄  
被      告  吳菁菁  
            計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997,00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規定,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6日止共41,4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38,442元(計算式:5,997,006元+41,436元=6,038,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一:(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息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收
1
1,199,400元
2.220%
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797,606元
2.220%
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5,997,006元




附表二: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日數
年利率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1,199,400元
113年4月23日
113年8月6日
106
2.220%
7,733元
2
利息
4,797,606元
113年4月23日
113年8月6日
106
2.220%
30,931元
3
違約金
1,199,400元
113年5月23日
113年8月6日
76
0.222%
554元
4
違約金
4,797,606元
113年5月23日
113年8月6日
76
0.222%
2,218元






合計
41,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