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67,342元,及自民國8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0.75%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
違約金。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命令被告應給付原告前開金額,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核發金額,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如附表所示,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15,818元(計算式:1,967,342+7,848,476=9,815,818),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8,218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7,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