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40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土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再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聲請費。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再審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再審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