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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被      告  葉如玉  
訴訟代理人  侯麗貞  
被      告  王勉   
            王仁心  
            楊宥熹  
法定代理人  葉昭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葉如玉、王勉應將臺北市○○區○○路00號2樓、同路段10之1號2樓房屋騰空遷讓並返還予原告;㈡被告王仁心、葉昭玉、楊宥熹(與葉如玉、王勉合稱被告,分則各稱其名)應將臺北市○○區○○路00號4樓、同路段10之1號4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並返還予原告;㈢葉如玉、王勉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交付聲明㈠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7,500元;㈣王仁心、葉昭玉、楊宥熹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交付聲明㈡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萬7,500元,是聲明㈠、㈡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斷。本院依職權查詢臺北地政雲不動產買賣實價查詢網站,與系爭房屋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不動產於本件起訴時每坪之交易單價為34.23萬元,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之課稅原則,則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合計為2,110萬6,8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聲明㈢、㈣部分,屬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10萬6,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7,76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不動產
建物面積(坪)
相近條件房地之交易單價(新臺幣/坪)
價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0號2樓)
49.88173 (總面積108.98平方公尺+陽台27.03平方公尺+共有部分28.88827平方公尺【265.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90/1萬= 28.88827平方公尺】= 164.89827平方公尺,經換算為49.88173坪)
34.23萬元
49.88173坪×34.23萬元×0.3=512萬2,355元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58.24889 (總面積137.31平方公尺+陽台21.51平方公尺+共有部分33.738319平方公尺【265.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73/1萬= 33.738319平方公尺】= 192.558319平方公尺,經換算為58.24889坪)
34.23萬元
58.24889坪×34.23萬元×0.3=598萬1,579元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0號4樓)
39.16275 (總面積91.93平方公尺+陽台14.37平方公尺+共有部分23.163622平方公尺【265.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74/1萬= 23.163622平方公尺】= 129.463622平方公尺,經換算為39.16275坪)
34.23萬元
39.16275坪×34.23萬元×0.3=402萬1,623元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58.24587 (總面積148.13平方公尺+陽台10.68平方公尺+共有部分33.738319平方公尺【265.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73/1萬= 33.738319平方公尺】= 192.548319平方公尺,經換算為58.24587坪)
34.23萬元
58.24587坪×34.23萬元×0.3=598萬1,268元
合計
2,110萬6,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