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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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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0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丁仲亮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律師
被      告  胡李中蓮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鄧茗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如附表土地編號1及建物編號1、2部分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357,600元,如附表土地編號2及建物編號3部分價值為5,669,084元,有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另附表土地編號3及建物編號4部分價值為8,155,053元,有台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定為22,181,737元(計算式:8,357,600元+5,669,084元+8,155,053元=22,181,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1
新北市
汐止區
北山
83
1564.65
72分之1
2
新北市
汐止區
拱北
1129
58.36
2分之1
3
新北市
汐止區
八連
292
101.61
10分之2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377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
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三層:168.06
陽台:7.62
(共有部分:北山段388建號663.59)
2分之1
(共有部分:10000分之270)
2
387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
新北市○○區○○街000○000○000○000○000○000號及2至6樓之地下室底一、二層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地下一層:1070.64
地下二層:1060.83
總面積:2131.47
100分之1
3
224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38.48
二層:38.48
三層:27.72
總面積:104.68
陽台:10.91
平台:7.26


2分之1
4
8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一層:67.10
騎樓:20.07
總面積:87.17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