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金寶麗實業有限公司
黃宏仁律師
鍾凱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朱書薇、朱時駿、朱書韻、朱書瀅等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