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楊牡丹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仲南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4,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