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1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