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豪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7,47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7,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101號卷第9頁)後,尚應補繳86,630元,並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一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86,63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