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
王沛心(即王添火之繼承人)
王振峰(即王添火之繼承人)
王振文(即王添火之繼承人)
王黃雪娥(即王添火之繼承人)
共 同
林文忠
林秋湄
林秋蓉
林文煒
林馮素英
林聖開
林良儒
林美婷
林杜素娥
林武源
闕淑媛
林知毅
林子傑
林士凱
林武信
林許儉
林志豪
林昭呈
林靜瑜
林昕儀
林倢瑀
上 一 人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其與被告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原告權利範圍1/5);又系爭土地面積為18平方公尺,以113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05,000元(見本院113年度湖司補字第48號限制閱覽卷),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5,490,000元(計算式:18×305,000=5,490,000)。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8,000元(計算式:5,490,000×1/5=1,09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