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黃毅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雄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24萬1,03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件於113年9月3日起訴,原告請求自113年9月4日起算之利息,為起訴後之孳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624萬1,0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